其次,从行为对象来说,魏某等人第二天去某食品
公司,并不是对打冯某的顾某进行报复,而是随意见到一个
保安就打。
这种客观上殴打无辜,对自己行为没有任何自我
控制的情形,可以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
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占有
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
出财物或者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寻衅滋
事的“强拿硬要”
行为与抢劫罪中的暴力威胁行为在一些具
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致使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司法机
关会作出不同的认定结果。
例如:
案例二:2oo3年3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寇平在鹰
潭开往厦门2o49次旅客列车的第8、第9号车厢连接处向
被害人佘泽东索要香烟未果后,即用左手朝被害人佘泽东
右脸打了一巴掌,并对被害人进行搜身,从被害人的右边裤
袋内搜出香烟时,同时带出人民币17元,寇平将17元人民
币放入自己左裤袋内。
被害人佘泽东向途径车厢连接处的
列车员张丽珍求救,后乘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并在被害人
佘泽东的指认下抓获被告人寇平。
〔4〕
本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审法院以寻衅滋
事罪定罪处罚。
理论界在区分强拿硬要方式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上
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主观说。
该观点基本立足于行为人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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