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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七(第3页)

其次,从行为对象来说,魏某等人第二天去某食品

公司,并不是对打冯某的顾某进行报复,而是随意见到一个

保安就打。

这种客观上殴打无辜,对自己行为没有任何自我

控制的情形,可以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

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占有

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

出财物或者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寻衅滋

事的“强拿硬要”

行为与抢劫罪中的暴力威胁行为在一些具

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致使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司法机

关会作出不同的认定结果。

例如:

案例二:2oo3年3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寇平在鹰

潭开往厦门2o49次旅客列车的第8、第9号车厢连接处向

被害人佘泽东索要香烟未果后,即用左手朝被害人佘泽东

右脸打了一巴掌,并对被害人进行搜身,从被害人的右边裤

袋内搜出香烟时,同时带出人民币17元,寇平将17元人民

币放入自己左裤袋内。

被害人佘泽东向途径车厢连接处的

列车员张丽珍求救,后乘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并在被害人

佘泽东的指认下抓获被告人寇平。

〔4〕

本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审法院以寻衅滋

事罪定罪处罚。

理论界在区分强拿硬要方式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上

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主观说。

该观点基本立足于行为人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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