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动机有明显区别。
寻衅滋
事罪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不是基于某种个人的利害冲
突,也不是为了取得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而是为了逞强称
霸,寻求精神刺激。
而故意伤害罪则是基于个人的利害冲突或为了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并不是寻求精神刺激。
(2)殴
打行为的起因不同。
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殴打他人一般没
有什么原因或者常人难以理解的原因。
而故意伤害罪中行
为人殴打他人一般是由于个人之间的利害冲突或民事纠
纷。
(3)殴打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一
般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心理动机而实施犯罪行为的。
因此,其
犯罪对象一般是犯罪分子预谋好的,就是希望对某一被害
人进行犯罪,而不会对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而寻衅滋事罪
的行为对象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前一般还没确定,大多
是行为人随机选取的,具有偶然性。
因此,根据上述区分两罪的标准,我们可以现,在本
案例中,魏某等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因为,
先,从案情来看,冯某被打当晚,他召集魏某等人准备报复
公司保安顾某,故意伤害的意图应该说很明显。
但第二天,
魏某再次纠集多人手持砍刀前往某食品公司殴打保安,可
以说完全是耍威风的表现,体现了主观上的寻求精神刺激
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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