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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东南倭寇(第2页)

洪武七年(1374),大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大明对外贸易遂告断绝。

洪武十四年(1381),太祖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

自此,连与大明朝素来交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

洪武二十三年(1390),太祖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

洪武二十七年(1394),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

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

大明朝海禁的主要对象是商业即商禁,禁止大明人赴海外经商,也限制外国商人到大明朝进行贸易,当然进贡除外。

传统的海外贸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王朝政府经营的朝贡贸易,一种是由民间私人经营的私人海外贸易。

朝贡贸易是指海外国家派遣使团到大明朝见朝庭皇帝,“进贡”

方物,大明王朝则予以官方接待,并根据“怀柔荒远”

、“薄来厚往”

的原则,回赠进贡国以“赏赐”

“赏赐”

物品的总价值大于“进贡”

物品总价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

“进贡”

与“赏赐”

之间有着物品交换关系,体现着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更体现着国家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服务于政治关系。

对于朝贡贸易,大明朝是积极支持的,不仅确立了明确的政策,制定了完善的制度,还设立有具体的经管部门。

但朝贡贸易并不是正常的外贸形态。

而民间私人海外贸易才是正常的贸易常态。

但这块大明朝是严厉打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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