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发生时——因有所长这个旁听者,案发时间相当精确,他正带着女友和几个网友一起KTV。
那些人和服务员都可以证明,非常充分的不在现场。
这太诡异了:如果是临时起意,之前未曾预料过凶案发生,那凶手身上穿的,应该是他自己的白大褂啊!
于是,马上就有反面的声音出来了,说本案还是早有预谋,凶手把死者约去现场,正想用早已备下的衣物把自己打扮成工作中的样子——在研究所,你披挂着一身如此适合犯罪的行头,却不会引起任何人的警惕。
他的运气非常好,无意间在更衣室一个忘记上锁的柜子里掏到一件白大褂,就不用穿自己的了。
“这令人为难的情况,出现得如此突然,险些动摇了我的判断。
当时,我正在审问你们小梁;那位勇于坚持错误的同事,终于错误出结果了。
他闯进来声称破译了死亡留言,交给我一个‘爽’字。
我用之前那几条理由否定了他,并告诉他正确的推理应该是怎样的,从头到尾一直说到了现在这个地方。
这时,已经洗脱嫌疑的梁某人说话了:‘警官,如果那人没想过反侦查,他就是喜欢穿别人的衣服呢?’这是为什么呀?小梁说了:‘因为穿自己的衣服要旧的。
与其把自己的衣服穿旧,不如把别人的衣服穿旧。
’然后就向我们推荐了你。
‘那个人,我至今叫不出他的全名。
他的姓,好像……姓金?大概是吧。
但他的名,爽,哈哈,太有意思了,跟他这个人根本不搭嘛,简直是反义词。
我记得可牢呢。
’他还说:‘要说这样的人,我们所满打满算可能就这一个。
要不是忽然提起个‘爽’字,我还真没往他身上想。
如果只是偷穿个衣服,我肯定第一个想到他;可杀人,借他个胆子也不敢。
’
“既然天降一个人选,我自然要了解一番。
经过和小梁的谈话,我发现,确实,只有你这种……呃……习性的人,才能满足此案中的矛盾。
而我需要做的,就是证明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地点的那个人就是你。
我立刻想到了现场的一样东西,死者手中的那根笔。
“你知道吗?我们在现场,一共发现了两根笔呢。
另一根是墨黑色笔杆的名牌钢笔,是靳连城回国时他国外的同事送给他的临别赠礼。
它躺在那个小几下,不太容易发现。
我想死者之前拿着资料出去看,也随身携带着它预备写写画画。
他在沙发上坐定之后,眼睛盯着资料,顺手把笔拿出来,想放在手边那个摆着雕像的小几上。
因小几和沙发扶手间有空隙,它便漏了下去,而小几下铺着块小圆地垫,靳连城也太专注了一点,故没有听见。
就这样,他自己的笔失落了,而他死时握在手中的,并不属于他。
那是所里统一批发来分给工作人员的。
它是突然冒出来的,别人借给他的,凶手借给他的。
在他接到第一个电话需要记录时,却没在小几上摸到自己的笔,恰好站在一旁的凶手把他的笔递了过来。
我相信之后他又在死者身边站了很久,久到死者接了第三个电话,这时,动机出现了,他一时冲动之下,举起了近旁的雕像……所以,我只要证明那根笔是你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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