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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第2页)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业务具有使用范围较小,监督严格且信用度较高的特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规定

102托收承付结算程序及注意事项

1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具体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1收款人发出商品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承付付款人承认付款银行间划拨款项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

2托收承付结算注意事项。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分托收与承付两个阶段。

两种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

托收承付结算注意事项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

的原则。

所谓“发货结算”

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金额的为10000元。

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

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节假日顺延。

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

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节假日顺延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

拒付款项要填写“拒绝承付理由”

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

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认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

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

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11委托收款

111委托收款及其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水费、邮电费、煤气费、公房租金等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凡在同城范围内,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付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二联,付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人的支款通知;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回单。

待款项收妥后,即为收账通知。

112委托收款结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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